建立對低收入人口的綜合救助幫扶格局。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以滿足家庭基本生活為目標,依托現有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和救助程序,根據低收入人口類型給予相應救助,如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業援助、受災人員救助等其他救助幫扶。
合肥市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幫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低收入人口認定和救助幫扶工作,完善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20〕25號)以及《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暫行辦法》(皖民社救字〔2021〕78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以下對象:
(一)低保對象。指按規定程序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家庭或個人。
(二)特困人員。指按規定程序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三)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指按規定程序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個人。
(四)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指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
(五)低保邊緣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且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庭。
(六)支出型困難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戶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減認定的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后低于戶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同時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庭。
(七)其他低收入人口。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人口認定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收入人口認定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低收入人口認定的審核確認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嚴禁不經低收入審核確認程序直接將困難家庭或人員納入低收入人口范圍。
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民政部門不再重新審核確認。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保障、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
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鄉村振興、數據資源管理和工會、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
第二章 認定機制
第五條 低收入人口認定分為依申請認定和直接認定兩種方式。
第六條 低保對象依申請認定。認定程序按照《合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合民〔2021〕63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特困人員依申請認定。認定程序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皖民社救字〔2021〕74號)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依申請認定。認定程序按照《合肥市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方案》(合民〔2020〕41號)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直接認定?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安徽省社會救助大數據平臺,按月與鄉村振興部門共享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信息進行比對,直接將未納入低收入人口范圍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認定為低收入人口。
第十條 低保邊緣家庭依申請認定和直接認定相結合。
(一)依申請認定。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情況)調查、審核確認等認定程序和動態調整程序參照《合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合民〔2021〕63號)的規定執行。申請人家庭財產狀況需要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予認定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作出決定5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二)直接認定?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開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工作中,發現申請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等社會救助但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在做出不予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決定后的3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填寫《安徽省合肥市xx縣(市)、區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表》(見附件)后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
第十一條 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認定實行依申請認定和直接認定相結合。
(一)依申請認定。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情況)調查、審核確認等認定程序參照《合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合民〔2021〕63號)的規定執行。申請人家庭財產狀況需要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予認定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作出決定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二)直接認定。認定程序同第十條第(二)款。
第十二條 低收入人口動態管理分為年度復核和月度信息比對。
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年度進行復核,視家庭困難狀況變化情況予以動態管理。原則上根據低保標準調整時間即7月1日至8月31日對以上人員進行動態調整。
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月與鄉村振興部門共享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信息進行比對并進行動態調整。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主要包括下列支出:
(一)醫療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患病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因病支出的自付部分。原則上依據票據認定。
(二)教育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就讀于國內幼兒園和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就讀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基準定額認定。就讀民辦學校(幼兒園)的,按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幼兒園)費用標準認定。
(三)殘疾康復費用支出。指殘疾人用于基本康復訓練、購買必要的輔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補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補償后個人實際支付的費用。殘疾人的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的范圍按照有關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及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產品目錄確定。具體費用依據票據認定。
(四)因災、因意外事故費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扶資金后,用于家庭恢復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
以上支出按照申請人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支出總額計算。
第十四條 申請人家庭申請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財產規定:
- 申請人家庭申請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時,家庭財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 申請人家庭擁有非住宅類房產(家庭長期居住的唯一房產除外);或者擁有2套以上(不含2套)住宅類房產,且人均建筑面積大于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標準2倍;
- 申請人家庭擁有2輛及以上汽車,或者擁有購置價格在10萬元及以上的機動車;
(二)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具體豁免情形由縣級民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申請人家庭有“
企業法人”或投資人信息,注冊(投資)資金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
(二)拒絕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核查,無法核實真實收入、家庭財產或其他剛性費用支出情況;
(三)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隱性收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和證明。
(四)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第十六條 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通過合肥市社會救助綜合服務平臺辦理。認定資料每月通過數據交換分別推送至安徽省社會救助大數據平臺、合肥市大數據平臺。
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章 救助幫扶
第十七條 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以滿足家庭基本生活為目標,依托現有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和救助程序,根據低收入人口類型給予相應救助。已認定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按照現有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基本生活救助。對申請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經本人申請,符合《合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合民〔2021〕63號)條件的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重殘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直接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對象的醫療救助待遇按照醫療保障部門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住房救助。對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采取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并舉方式實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符合租金減免條件的,給予租金減免;對符合相關條件的農村低收入家庭給予農村危房改造,鼓勵采取農村閑置安全房屋置換或長期租賃、閑置公用房安置等方式進行住房救助。
第二十一條 教育救助。對低收入人口符合學生資助條件的在校學生,通過發放獎學金、助學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相關費用減免等方式,進行資助。
第二十二條 就業援助。對勞動年齡內的低收入人口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家庭成員,按規定落實創業扶持、稅費減免、技能培訓、勞務輸出、產業扶持、就業幫扶車間等載體吸納、以工代賑帶動、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幫助其積極就業。
第二十三條 受災人員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現行自然災害救助政策給予救助。
第二十四條 困難職工幫扶。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職工,落實困難職工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 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或突發公共事件等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難的低收入人口,及時給予急難社會救助。
第二十六條 其他救助幫扶。鼓勵各地各部門根據低收入人口遇到的困難類型,適時給予相應救助幫扶。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覆蓋范圍延伸至低收入家庭中的殘疾人(不含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孤兒),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困難家庭無障礙(適老化)改造、符合條件的適齡婦女“兩癌”免費篩查等延伸到低收入家庭。完善“資金+實物+服務”救助模式,積極發展服務救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提供走訪探視、照料護理、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救助服務,力爭實現全市“一街(鎮)一品”服務救助模式全覆蓋。
第四章 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立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檔案分級管理制度?h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對傳統載體材料和電子材料進行歸檔。檔案完整、規范、安全,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或者銷毀。電子檔案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舉報監督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相關救助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其低收入人口認定資格,并追回非法獲取的物資和救助金;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委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沒有如實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可免于問責,激勵工作人員擔當作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等15家單位按職責共同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安徽省合肥市xx縣(市)、區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表